公司采购价格是商业秘密吗(【以案释法】低报价格报关进口旧复印机涉嫌偷逃税444万余元)

榆木脑袋 资讯 23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涉及两个被告单位和五名被告人、偷逃税款444万余元的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2016年下半年,海关总署对复印机行业的走私行为进行了专项打击,本案便属其中,极具复杂性和难度。

复杂性:走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专业性强,专业名词术语多,偷逃税款计算方式复杂,涉嫌低报价格的报关单号多,案卷就有厚厚的32本。

难度:全案有两个被告单位,五名被告人,系单位犯罪,当事人系第一被告人。鉴于偷逃税款为444万余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期可至九年有期徒刑,而被告单位希望能全案判处缓刑。

【代理意见】

(一)在无其他证据印证时,《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不能作为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唯一证据

1.仅有《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1)《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完整性不足,部分索赔栏没有记载。

《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的索赔栏存在三种情况:“索赔”“无”“空白”。索赔相当于减少了成交价格,应当从计税价格中予以扣减,长沙海关计核实际成交价格时也是这样扣减的。奉某某没有体现在表中记载的部分,表明该表不完整。可以这么说,货物成交后是否存在索赔问题,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要么就是有索赔,要么就是没有索赔,出现空白部分,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认定为有索赔,只是没有记载上去。

(2)《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客观性不足,汇出人民币金额并不等同于最终发票价格。经比对,约有36万美金的差额。

(3)《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不准确例证之一,汇出人民币金额与索赔额之差不能完全反映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汇款日期与汇款金额栏,多次出现“抵预付”“索赔”等字眼,经查实,汇款金额也不等同于最终发票金额,说明每一次汇款额并非与商品价值一一对应,可能存在预付或者抵扣,这也符合商品交易的一般习惯。

即便将索赔额考虑进实际成交价格,也不能因此认为奉某娇等人做的对账表便能反映实际交易情况,例如,与供应商MIDWEST交易的合同号MIDWEST2017-008,汇款金额栏载明3550美元,汇款日期记载为“MIDWEST2016-004/006索赔”,人民币栏记载为“抵扣索赔”,意思为本次合同交易付款的金额是抵扣MIDWEST2016-004、MIDWEST2016-006的索赔款,然而,查询MIDWEST2016-004、MIDWEST2016-006的索赔栏,仅在MIDWEST2016-004的索赔栏记载了“索赔$3250”, MIDWEST2016-006的索赔栏记载为“无”,两者相加的索赔金额并非3550美元。对这样一份记载不准确的对账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何仅能依靠这份对账表认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4)《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不准确例证之二。

2.《US供应商采购对账表》的最终发票金额存在虚高。

邹某辉通过虚高发票、截留货款的方式处理之前留下的“烂尾”(无法通过公司正常财务流程处理,但理应由公司承担)。从2016年6、7月份到2017年3、4月份解散秘密采购部门为止,邹某辉通过美国N公司总计截留86万多美元处理这些费用。

(二)Y公司(香港离岸公司)支付的款项不是差额款,而是包括差额款在内的货款

事实上,对比B公司涉案货价为4339003.88元,与Y公司付款之间只相差不到五万元,故,Y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款项就是货价。而A公司,被指控的涉案货物的价款(40188618.98)与Y公司支付的价款(12010286)之间相差高达28178333元。相反,采购发票、或银行流水对应之后,计算出来的涉案总价则是与Y公司支付款相近。

【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

2.从现有的“US”表格结合本案在卷的相关证据来看:第一,“US”表格中并非都是低报价格走私,具体体现在计税资料表中 151个柜只有140个柜出自于“US”表格,且“US”表格上共有220票,但计税资料表只有202票;第二,“US”表格有记录错误和不完整之处,具体体现在部分索赔记录空白或错误:汇出款项与发票金额不同,且计核偷税时对索赔部分的金额予以扣除;第三,指控的202票中有 145 票仅存在于“US”表格,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第四,记录的汇款金额比最终的发票金额多出36万多美元;第五,报关单号中有二单重复出现在计税资料表中,关税完税价格均为198252元,成交价格不一样。因此,“US”表格记录存在不全或不真实的内容。

3.侦查人员、核税人员、公诉人对辩护人就“US”表格提出的存在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对后予以认可。

4.依据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其他书证能与“US”表格相印证的数据部分认定A公司偷逃税额为人民币1314700. 57元。对辩护律师的该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紧紧抓住偷逃税款中大部分证据不够扎实形成的漏洞,运用最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进行考察,将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海关权威部门认定的金额予以排除,并得到全部采纳,从而将偷逃税款金额降至170余万元。加之,之前动员其自首和立功(一般立功),使第一被告人邹某辉的刑期从预估的九年左右降至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全案应缴税款、罚金亦减少500余万元。

偷逃税款的辩护具体从以下方面展开。

偷逃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偷逃税额=(实际成交价—关税完税价)X综合税率。

所以现在的关键是实际成交价从何而来?

关于付款。公诉机关指控Y公司(香港离岸公司)付出去的款项全是差额款。但并非如此。从相关的数据可以证明,完全采信奉某某制作的《供应商对账表》会严重偏离事实。

【结语和建议】

虽然在多重压力下,辩护人仍然通过不懈地努力找到了突破口。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运用最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以此来动摇甚至否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权威计核依据,这种否定不是针锋相对,而是充分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借助海关律师,提供专业支持;对全案证据做归纳整理,并就能支撑我方观点的证据做可视化分析,让法官从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一目了然。

案件宣判之后,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细致工作得到了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该案在复印机行业内也产生了很好的正面影响。

相关法律知识

口头辱骂别人犯法吗

1、口头辱骂别人犯法。骂人是不道德的,如果侮辱、恶骂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民事起诉,要求恢复荣誉。编造事实,侮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辱骂别人是什么罪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影响,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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