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CT)简介
一、PCT国际申请的含义
二、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若想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 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或地区专 利局提交多份申请文件,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2)PCT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将依据本国的国家法对于成功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三、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除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指定国外,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途径,有如下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根据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主动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五、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
PCT申请的两个阶段
PCT申请的两个阶段
一、国际阶段程序
1.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可查阅 )。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 国际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再以此为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
3.提交PCT国际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要求
(1)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为,PCT国际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② 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或英文。
③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PCT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应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统一制定的请求书中包含“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字样,即该项要求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 提交说明书。
⑤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①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② 摘要。
③ 委托书。
④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3) 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式一份。
4.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续费用表。费用缴纳方式:面交、银行汇款、授权账户扣款、网上缴费。每月费用汇率计算标准可登录 查询。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6.国际检索
每件PCT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 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等。
7.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国际公布
12.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二、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二十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提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申请人指南—国家篇》, , 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办理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
(1)应当提交的文件:
② 原始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③ 原始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④ 原始附图副本。若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⑤ 摘要的中文译文和摘要附图副本。
(2)应当缴纳的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要求费(适用时)。
(3)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人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或者纸件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文件。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面交方式将文件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4.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之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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